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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0 9: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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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及省级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五)承担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指导全省建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造价咨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省外、国(境)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七)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及抗震设防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八)承担指导城市建设的责任。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指导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专项规划和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编制;指导城市配套管网、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市政道路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及建设;审查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指导城镇节水工作以及节水型城市创建和城市人居环境奖创建工作;拟订全省城市设计发展政策及管理措施,指导开展城市设计、城乡风貌塑造工作;指导城市生态修复专项规划、城市修补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实施工作;指导重点保护建筑的普查认定、分类保护和一般建筑保护工作;指导城市雕塑工作。
(九)指导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全省城市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指导全省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指导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排水防涝、燃气热力、道路桥梁、公园广场、公厕、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及安全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推进全省城管数字化和考评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
(十)指导监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依法行使全省城市管理执法职责;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草拟全省城市管理执法的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城管执法队伍装备配备标准及工作规范;负责城管执法队伍建设,管理执法证件;负责协调与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负责跨区域城市管理执法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协调、督办和查处;负责组织部署全省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承担生态环境、交通、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授权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稽查工作;组织或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专案稽查、专项稽查。
(十一)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组织不同地域农房设计工作,指导农村房屋建设,指导省级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和全省小城镇建设。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墙体材料革新应用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技术认定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推广,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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